编者按: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我国专利法的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文作者对与此相关的说明书阐述作用机理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一起来看看。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我国专利法的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提出了基本要求。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5种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审查员在较多情况下是以“说明书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或“说明载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而导致说明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为理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笔者认为,面对审查员因上述情况发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沉着应对,积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通过阐明说明书中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作用机理使说明书的内容更加完整,使得方案更加容易理解。本文中,笔者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上述问题。
权利要求1:一种饮料瓶,包括瓶身,所述瓶身设有瓶口,所述瓶口配合有瓶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瓶身或者所述瓶盖上设有便于标记的标记层,所述标记层能显示划痕,且该划痕能在预设时间段后消失;所述标记层设有纳米涂层,所述纳米涂层能显示划痕,并能在预定时间自行修复,以实现多次使用。
针对该权利要求1,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纳米涂层仅仅是一种涂布工艺,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具体的纳米涂层是什么材料,因此,无法确定纳米涂层的材料,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可以自行修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我国专利法二十六条三款的规定。
针对该审查意见,笔者通过与申请人沟通并查找相关资料发现,纳米涂层与普通的涂层工艺不同,其最突出的特点是采用纳米技术,使得涂层表面具有纳米粒子。因此,纳米涂层能够自行修复是基于纳米粒子自修复技术,其机理为:当材料产生裂纹时,纳米粒子向裂纹区域扩散,扩散后的纳米粒子相将裂纹处填充从而起到修复的作用。也就是说,纳米涂层的自修复功能是纳米涂层所固有的性质,其不受纳米涂层材料的限制。因此,虽然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纳米涂层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实现纳米涂层的自修复功能。
权利要求1:一种内燃机的润滑结构,用于润滑所述内燃机摩擦副各部件之间的大颗粒,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结构包括能够进入所述摩擦副各部件之间的若干微结构体,且所述微结构体的表面设有若干凹部。
该方案保护了一种内燃机的润滑结构,其产生润滑作用的部件主要为表面设有若干凹部的微结构体,且该微结构体为固态。因此,审查员看到该方案时,可能认为本方案的润滑机理为固体润滑,即利用固体粉末、涂膜或负荷材料等隔离相互接触的摩擦表面,以达到润滑的目的,当本方案为固体润滑时,显然创造性不高。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方案中表面设有若干凹部的微结构体并非用于润滑相接触的表面,而是用于润滑两表面之间的大颗粒。内燃机工作时,润滑油与微结构体进入活塞环与缸套之间的间隙内,该微结构体与大颗粒均朝向缸套或活塞环的方向运动,且由于设置凹部后微结构体的表面张力能够啮合大颗粒,因此,各微结构体相较于大颗粒更靠近缸套或活塞环的表面,即若干微结构体附着于大颗粒并处于缸套和活塞环之间。也就是说,由于微结构体的存在,当缸套与活塞环之间的间隙在承载力作用下为零时,微结构体构成的润滑结构能够降低大颗粒对摩擦副各部件表面的冲击力,从而使摩擦副表面在该大颗粒的冲击力作用下仅发生弹性变形,而非隆起式塑性变形,进而降低二者之间的磨损。基于此,本方案的润滑机理与现有的固体润滑机理完全不同。
因此,笔者在说明书中作了如下记载: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中润滑结构的润滑机理不同于本领域常用的固体润滑。现有固体润滑方式通过在摩擦副的两表面均形成固体润滑膜,使得磨损发生在固体润滑膜之间,而非摩擦副表面之间,因此,固体润滑用于润滑摩擦副。而本发明中的微结构体通过防止大颗粒对摩擦副表面形成塑性变形而起到润滑的目的,其润滑过程针对于摩擦副两表面之间的大颗粒,二者润滑机理完全不同。
因此,本方案说明书通过公开微结构体的润滑机理,使得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
由此可见,说明书中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作用机理有利于说明书的内容更加完整,使得方案更加容易理解,以降低出现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说明书中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作用机理时,特别是当其作用机理与现有技术中公知的机理某些方面相似,但又截然不同时,通过记载其作用机理的情况,能够将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完全区分开来,也因此能够提高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说明书中应记载核心发明点的作用机理,必要时与现有技术作对比。(于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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