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王某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一个月薪2100元帮网店销售的气瓶、打气筒、恒压阀进行打包和邮寄的工作。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罪,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的雇主等人也因非法罪获刑。
兰某经营一家网店,销售气瓶、打气筒、恒压阀、握把等,并以较低的价格和商家商量,替商家打包发货。
林女士称,王某为了更好的照顾还在上学的儿子,他回到老家四川峨眉山市找工作。2018年4月,他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了兰某的网店招聘信息,了解到公司有营业执照,工作内容是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零件气门。
“我们这边找一个保安的工作工资也只有一两千元,他这个活不是很累,工资2100元,虽然与一些大城市的工资待遇相比没有那么高,但能在家照看儿子,还有时间为儿子做晚饭,他当时还觉得工作不错,不知道这些气瓶和能扯上关系。”林女士说。
工作了一个多月,2018年6月1日晚,王某没有回家做晚饭,也联系不上。后来,家人才知道王某、兰某因涉嫌非法被平顶山警方抓了。
王某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4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在核查涉枪案线索时,发现平顶山居民岳某有涉嫌非法、弹药的重大嫌疑。在调查岳某的销售信息中发现岳某甲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岳某甲被抓获后供诉称他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外,还在兰某处购买过。
一审判决书显示,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兰某、王某、宋某、张某犯非法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方指控,兰某自2018年以来,通过快递物流对外销售零件,并于2018年4月起雇佣王某帮助他销售零件,王某负责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零件气门。
宋某在兰某处购买气瓶和气门,通过网络平台以快递形式对外销售零件。张某、李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网店,在兰某处购买零件并对外销售。
被鉴定为零件的有:兰某销售的2276个散件,共计相应数量的为75支;王某共计销售863个散件,共计相应数量的为28支;宋某共计销售219个散件,销售相应数量的为7支;张某共计销售668个散件,销售相应数量的为22支。
兰某认为自己从主观上没有明知而故意非法买卖、邮寄、储存;从客观上讲,兰某的气瓶和减压阀有买卖的部分,也有放在库房中的部分。他出售的气瓶和减压阀有很多用途,没有改装成的就不能认定兰某。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兰某无罪。
王某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有销售的故意,从单独的配件来看其还有合法用途;王某没有参与销售行为,不起关键作用,仅为帮助包装盒发货;王某参与时间较短,只发过一个月工资,量刑时应区别于获利较大的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宋某辩称自己售卖的106个恒压阀不属于法律、法规定义的零件,应予以扣除;鉴定书认定依据的法规已失效,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宋某主管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张某则辩称自己不构成非法罪。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送检部分种类物品的103件均可认定为零件;送检的部分种类物品有5件不能认定为零件;送检的一、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认定为;送检的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认定为;送检的疑似零件共5件,均可认定为气零件;送检的疑似零件共2937件,均可认定为气零件。法院审理查明的被鉴定为零件的数量,与检方指控的一致。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罪。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实施了散件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这些散件可能被改装成,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故其销售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委托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的问题。
经查,兰某、王某、宋某、张某在微信、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散件,兰某应认定为主犯;张某伙同他人从兰某处购买零件并进行销售,应认定为主犯;宋某在兰某处帮助销售零件,应认定为从犯,后单独销售零件应认定为主犯;王某帮助兰某销售零件,但并未直接参与兰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所获利仅是兰某为他发放的工资,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019年3月29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兰某犯非法罪,处有期徒刑13年,与之前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尤其徒刑13年;宋某犯非法罪,处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非法罪,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非法罪,处有期徒刑8年。
王某不服判决发起上诉。王某认为,他只是到兰某经营的网店上班,老板经营方面的事他一概不知,公司有营业执照,网上也有人卖这类产品,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定性,他确实不知道,他也是上当受害者。他的工作就是打单包装,并没有参与任何不法经营和销售工作,所以863个零部件不能定为王某销售出去的。王某称,自己对这些产品认识不足才误入歧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