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GB/T 15706—1995中的原则和概念,对GB 11375—1989进行了技术修订,并取代第一版。
——在引用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技术要素相关的内容引用了国家标准和劳动部、电力部以及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权威机构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规程、规范、规则及规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冶金工业局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航空工业总公司625所、上海喷涂机械厂。
本标准采用了GB/T 15706.2—1995中所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并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本标准所覆盖的危险范围,已表明于本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喷涂的安全操作方法,其中包括对热喷涂设备安装、使用、维修的具体规定及对火灾、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本标准所涉及的热喷涂设备包括:线(棒)材火焰喷涂、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爆炸喷涂、高速火焰喷涂、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及等离子喷焊等设备。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3 “认可”或“批准”等词句,均指有关权威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可或批准。如经国家劳动部及其授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国家卫生部及其授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防疫部门;国家及其授权的预防机构及其他由法律受权的职业安全与培训部门等的认可或批准。
3.5 “有限空间”系指一种相对狭小或受限制的空间,如锅炉内腔、压力容器及贮缸(柜)、船舱等,由于其尺寸和空间形状而导致通风条件恶劣,并非指人员出入受限制。
3.6 “备用气瓶”系指在施工现场直立的各种备用压缩气体钢瓶(不含正在使用或接好气管待用的气体钢瓶)。
4.1 热喷涂工程承包商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热喷涂操作培训,特别是操作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施工。而且,委托方必须提醒承包商随时注意有关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危害。
4.2 所有热喷涂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可随时启动的备用状态。为此,需加强检查与保养。当操作中发现可靠性不足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合格的人员进行修理。
4.3 所有热喷涂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或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进行,并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4.1.1 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上岗的喷涂工、喷砂工及安检人员均已通过全面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4.4.1.2 管理者必须将设备制造商及材料制造商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所有安全信息通告给有关人员,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警告标签。
4.4.1.3 管理者必须按热喷涂工序制订预处理区(含除油、喷砂工序)、喷涂区及后处理区(含封闭工序或精整工序)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每个有关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并且熟知要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
4.4.1.4 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使用的热喷涂设备(如各类喷枪、控制设备、电源及电气设备、汇流排、流量计、调节器、调压阀、乙炔发生器、喷砂罐、空气净化设备以及热喷涂操作人员使用的防护装置等)都经过认可。
安检员必须从指定的管理机构获得监督热喷涂操作安全的许可证。必须对热喷涂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热喷涂工艺的安全使用负责。
4.4.2.1 安检员必须对易燃、易爆物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区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4.4.2.2 安检员必须事先检查确认热喷涂工上岗资格。必须对进入不同工区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配戴并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眼睛保护见7.2、呼吸保护见7.3、听力保护见7.4、工作服见7.5、有限空间保护见7.6。
4.4.2.3 安检员必须确认工作区内的环境安全。检查各工区现场配置的适当通风装置,普通热喷涂、喷砂见8.2,防火器材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必须指派火灾警戒人员,并得到警戒人员检查、核准后才可开工。
当不需要火灾警戒人员时,安检员必须在热喷涂作业完成半小时后作最终检查,以扑灭暗火消涂火灾隐患。
4.4.3.1 热喷涂操作者必须清楚不安全操作的危害性以及控制危害的程序,保证安全地使用设备,以防止对生命及财产构成的危险。
4.4.3.2 在开始操作之前,喷涂工、喷砂工必须获得安检员的操作允许,在获得允许的条件没有改变的前提下,热喷涂操作者可以继续其操作。
4.4.3.4 在其他人员可能接触热喷涂的有毒材料、操作及设备的场所或施工现场,热喷涂操作者必须张贴警告或警告标志以示提醒。
热喷涂容器的保管必须遵照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GB 4962、GB 5842、GB J16、GB 50030、GB 50031、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1.1.2 氧气装置不允许接触油和油脂,只允许使用特殊的抗氧化润滑剂。若有问题,应向具有一定使用资格的专业人员或氧气装置制造厂的专业人员咨询。
5.1.2.1 汇流排的钢管必须符合GB 8162的规定,其安装必须按照GB 9448执行。
5.1.4.1 为了避免不安全操作和保持火焰稳定状态,应按5.3.9条在流量计上同时安装回火防止器(见GB 12136)与逆流防止器。
5.1.5.1 软管应按照GB/T 1186、GB/T 2550、GB/T 2551和GB 9448的规定,必须根据用途分别采用压缩空气用橡胶管,氧气橡胶管和乙炔橡胶管。
5.1.5.2 软管的连接应符合GB 9448的相应规定,必须防止软管的损坏。不允许使用非专用软管。
5.2.2 现场备用的各种充满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分类储存,严禁混放。储存备用钢瓶的地点必须远离电梯、楼梯和过道,以避免备用钢瓶被其他物体碰倒或损坏。
5.3.1 氧气和燃气瓶上的减压器和流量计的连接螺母要拧紧,但不能过紧,以免损坏螺纹和突出的密封件。如果接头配件不能很好的密封,则应更换。
5.3.5 为了防止流量计的玻璃管遭受高压气流的冲击,必须缓慢旋动压力调节器的调节螺栓。对软管吹气,以吹除残留在软管中的粉尘。对软管吹气时,必须避开火源。
5.3.6 将软管与喷枪连接,并且对该系统供给压缩空气,同时用肥皂水检验所有连接部位的气密性。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5.3.7 若发现连接处漏气,应按下列顺序操作,即:减压—松开接头—取出密封件并擦净—吹净软管、拧紧接头、再试压;如果仍然漏气,就应再减压,更换漏气的热喷涂装置,在有故障的装置上标记“危险——不许使用”的警示。
5.3.9 在回火保护和逆流保护装置与玻璃流量计同时使用时,回火保护装置必须安装在流量计和喷枪之间。
5.4.1 为了防止压缩空气与氧气和燃气混淆必须使用确切的名称。如氧气不应称空气或气体;可燃气(如乙炔、丙烷、天然气等)不应称气体。
5.4.3 空气压缩机的操作必须遵守GB 10892中的规定,若压缩空气的压力与设备制造厂推荐的压力不相符时,则不允许用其进行喷涂和喷砂作业。
5.4.4 压缩空气管路中必须配备适当的过滤器和冷凝器,并按设备制造厂的建议进行净化,以保证压缩空气中不含油和水。
5.5.1 火焰喷涂、高速火焰喷枪和爆炸喷枪均应按制造厂建议进行保养。在每天工作前,应先对各种气体软管进行一次通气检查,以排除软管内的杂物。
5.5.2 热喷涂操作者,必须按JB/T 6973中的规定进行培训并熟悉操作规程后才能上岗操作。启用新喷枪前必须先熟悉喷枪制造厂的说明书。
5.5.5 当喷枪发生回火或熄火时,应迅速关枪,并切断气源。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允许重新点火。
5.5.7 喷涂结束后,设备关闭、暂停使用或需拆卸时,应放出压力调节器和软管中的压缩气体。并按下列顺序操作:
5.5.9 不允许使用普通润滑油和润滑脂润滑喷枪的阀类及其他与氧气或氧气与可燃气的混合气相接触的任何部位,只允许使用设备制造厂家推荐的特殊防氧化润滑脂。
5.5.10 与乙炔接触的零部件,不允许用含铜70%以上的铜金合制造。推荐用低合金钢、不锈钢或含铜70%以下的铜合金制造。
5.6.1 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和电弧喷涂中的高电压和大电流电气设备是火焰喷涂所不具备的,另有新的安全问题。操作者上岗操作前,必须按JB/T 6973的规定接受全面的培训,必须遵守制造厂说明书中的操作安全规定,还必须按GB/T 13869中的要求,实施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使用氢气的安全规程参见GB 4962。
5.6.2 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和电弧喷涂设备的电源必须满足GB 15579、JB/T 9192的安全操作条件,并按现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接地和适当绝缘。大功率工业用电钮、指示灯、插头和电缆等必须符合GB 15579.12规定的安全要求。
5.7.1 压力式喷砂机属压力容器,生产厂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其产品也必须经劳动部门认可,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5.7.3 喷砂机和喷砂场地之间的喷砂软管应尽量放直。弯曲或成锐角状的软管会引起单边过度磨损,很快磨穿。如果必须弯曲绕过某物体时,也应使软管弯曲的曲率尽量小。
5.7.5 不允许将喷砂嘴对着自己和他人。若喷砂嘴堵塞时应关闭气源并排除余气后方可进行清理。
操作者应通过活动阀杆使空气压力持续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一旦压力下降,设备就自动调节停止工作。
热喷涂作业时的高温、高速(含熔融微粒)射流产生过热环境,所有从事热喷涂作业的操作人员、安检员、监理人员(包括承包商)及管理人员都必须执行以下防火安全要求,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
6.3.3 当工件不能转移时,必须对易燃物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将高温、高速射流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6.3.4 空气中漂浮的固体微粒或其他类似的物质蓄积后有爆炸危险,特别是一些有爆炸危险的特殊金属粉尘。必须遵守GB 15577中的规定,严格执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在喷涂工作间内必须提供有效的通风设备,推荐用水洗型湿式吸尘器收集喷涂粉尘,工作场地要妥善管理,要特别注意检查并清除房椽、房顶和地缝中的粉尘,防止蓄积。
在非固定地点进行热喷涂作业时,如现场施工及高空作业等,在开始作业前,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经其核准后才可进行热喷涂作业。
当对装有易燃物的容器进行热喷涂时,存在着爆炸、火灾及毒气泄漏的危险。应按7.6.2中规定进行。
喷涂工的普通安全防护应按GB/T 11651、GB/T 3609.1和GB/T 2626中的规定选用眼、面及呼吸系统保护用品;用劳动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护耳器或耳罩进行听力保护。
7.2.1 在热喷涂或喷砂作业中的热喷涂操作人员始终要用头盔、面罩以及护目镜保护头部和眼睛。参见GB/T 3609.1和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邻近作业中产生的光辐射或飞溅粒子的伤害,在喷涂和喷砂作业时,操作人员、辅助人员及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对头部及眼睛进行防护。
7.2.2 在喷涂作业中,使用的头盔、面罩和护目镜均必须配以适当程度的滤光镜。